(節選自《貴陽建筑工程技術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三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轉專業。
(一)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院診斷確認,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專業學習者;
(二)本科生學習確有困難要求轉入?茖I學習者;
(三)學生經考核證實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者;
(四)根據就業形勢和社會對人才的需求情況,經學生同意,學校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
(五)學生各科成績總評在班級中位于前60%的,理工科可以在同一學科門類內的不同專業之間申請互轉;文科(除英語專業控制轉入外)可以在其它文科類專業之間申請互換;
(六)學生各科成績總評為班級前30%的,可以在屬于不同學科門類的專業之間申請互換;
第三十一條 凡要求轉專業的學生,應當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
(一)因有特長要求轉專業者,應有省級以上發表的作品或省級以上競賽獲獎證書或學生所在教學院(部)黨總支提供的證明材料;
(二)因病要求轉專業者應出具學校指定的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診斷證明和校醫院審核意見;
(三)學生在原專業的學習成績單、班級成績排名表以及轉入新專業組織的主要基礎課考核的成績;
(四)學生在原專業學習期間繳費清單。
第三十二條 轉專業的辦理時間和辦理程序。
(一)學生應在第一學年每學期結束前三周提出轉專業申請;
(二)學生申請轉專業,由所在教學院(部)初審推薦,轉入教學院(部)在辦學條件許可的情況下,經考核同意,報教務處審批。